渝文备〔2016〕60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6〕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规范我县临时救助的工作程序和办法,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城乡困难对象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调查,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考。具体标准为: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超过3万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5000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3000元;
(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1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第七条 对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或者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处置意外、突发事件时所作出的决定意见办理。
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在经过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的医疗费用,在实际金额以内予以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第九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本人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相关证明材料;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临时救助需填写备案登记表)。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彭水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联系相关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2.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1)会前准备。汇总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整理调查核实材料,提前设置评议场地,确定评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
(2)参加人员。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5—9人组成。参与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每次参与的评议人员不少于5人,在民主评议前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
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3)会议程序。
①宣讲救助政策。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宣讲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②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困难情形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
③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收入和财产情况以及日常生活状况,遭遇的困难情形等调查核实情况。
④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⑤现场表决。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
⑥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⑦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县民政局审批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5.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1)材料审查。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2)重点复核。县民政局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有近亲属备案登记的临时救助申请要全部入户逐一核实。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
(3)集体审议。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情况,召开由民政局负责人主持、社会救助科科长和经办人员参加的评审会集体讨论审定,形成审批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
(4)审批决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下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疑问或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相对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但应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相关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十二条 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整理,按一户一档归档。
凡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都应归档,包括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申请书、各类证件复印件、各种证明材料等)、乡镇(街道)调查审核情况材料(家庭状况核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张榜公示、评审情况等)、县民政局审批情况材料、救助金(实物)发放情况材料等。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县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10%;
(四)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备用金,经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后,将备用金经县民政局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额度临时救助的直接审批,年末将备用金收回。县民政局每月审核发放各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申报金,当月向县财政局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明细,县财政局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打卡发放。突发情况的小额直接支付金,需附经办人以及证明人签字、领款人签字摁手印的收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物资的,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0﹞207号)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5﹞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临时救助备案登记表
5.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6.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7.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8.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10.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11.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12.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13.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14.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15.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地 |
居住 证号 |
联系 方式 |
申请事由 |
接收 时间 |
申请人 (代理人)签字 |
接收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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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服务窗口接收申请登记簿内页。
附件2
临时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
职业 联系电话 ;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
居住地址 居住证号码 ;
申请事由:
申请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本人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同意 县民政局和本家庭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困难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
申请人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授权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要本人按指模。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4
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近亲属申请临时救助备案登记表
所属乡镇(街道):
临时救助申请人姓名 |
近亲属人员情况 |
与申请人家庭 成员关系 |
备注 |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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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5
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经家庭困难状况核对, 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具体情形为: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困难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具体情形为: 。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注: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
…………………………………………………………………………………………………………………………………
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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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存档。
附件6
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申请救助类型:¨紧急救助 | |||||||||||||||||||||||||
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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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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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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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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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职业 |
个人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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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状况 |
合计 |
工资性收入 |
种植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其他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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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支出 |
合计 |
家庭月基本生活支出 |
家庭月非基本生活用品支出 |
家庭遭遇困难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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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交通事故 |
¨非义务教育家庭困难 |
¨低保对象 ¨建档贫困户 ¨火灾 ¨重大疾病 ¨其他困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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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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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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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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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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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救 助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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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调查意见: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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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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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转介服务: ¨给予救助:¨发放实物: ¨不予救助。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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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
你单位 系我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其家庭现申请临时救助。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申请人授权,请你单位协助提供该同志上月收入证明,并将回执邮回我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
收入证明回执
姓 名 |
岗位 |
月收入 合计(元) |
其中 | ||
基本工资 |
各种津补贴 |
其它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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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临时救助评议会议,请临时救助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欢迎辖区的居民参加旁听。本次民主评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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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序号 |
申请人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月收入(元/月) |
家庭是否特别困难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
不认可 |
不认可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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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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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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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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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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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附件11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本次民主评议于年月日在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人,共对户申请家庭的困难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收入 (元/月) |
家庭困难程度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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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2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小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提出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如下:
一、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临时救助理由 |
审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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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居住地址 |
不予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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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核人员(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3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小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
一、 {C}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给予临时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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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不予临时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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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4
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存根)
经审查核实, 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其原因是: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理由是: 。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或彭水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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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县民政局存档。
附件15
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存根)
我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 ,其(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办法》,我乡镇(街道、局)己实施救助,但该同志(家庭)仍然特别困难,于 年 月 日已转介 单位提供相关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其渡过难关。
单位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
:
我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 ,其(家庭)现申请临时救助。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办法》,经调查核实, 因 ,我乡镇(街道、局)己实施救助,但该同志(家庭)仍然特别困难,请你单位协助提供相关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其渡过难关。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回执
救助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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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