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2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232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彭水自治县规划建成区和县城、乡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调整标准

(一)县域档范围。包括旧城区、靛水新城片区、工业园区规划区,住宅按140元/平方米、商业按190元/平方米征收。

(二)县域档范围。包括保家片区、新田片区、长滩片区、万足组团、高谷中心镇规划区、郁山镇规划区、摩围山风景区、阿依河风景区,按照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县域档范围。包括其他建制镇,按照50元/平方米征收。

(四)县域范围。包括乡集镇规划区范围,按照30元/平方米征收。

三、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集镇电力管网下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集镇干道及附属桥涵、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轨道交通、集镇电力管网下地、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 ;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四、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按照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规提出减免意见、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的程序审批减免。

集镇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使用暂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41日起执行。已经批准开工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