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4〕80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县自然灾害救助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彭水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毗邻区县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2.1 县级层面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县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 乡镇层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上申请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下拨县级救灾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管理中心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国网彭水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与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市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上申请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下拨县级救灾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管理中心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国网彭水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与受灾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600人以下;或单个乡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单个乡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单个乡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口10%以上;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县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当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各乡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物资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规划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超出县级承受能力,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2.2 县政府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至受灾群众。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2.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和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委指导乡镇(街道)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9月中旬,调查、核实受灾家庭面临困难及需要救助情况,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 9月下旬,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困难和需要救助情况,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 县应急管理局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如依靠县级力量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
6.3.4 根据各乡镇(街道)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安排下拨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县发展改革委保障应急粮食供应。
6.3.6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1 县、乡镇(街道)应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支持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3 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1 县经济信息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完善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引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4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5 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