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彭水府办发〔2024〕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砂石管理,规范砂石开发利用,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目的

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的合理利用,统筹做好砂石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以优化管理为重点,保障建筑砂石供应,防止国有资源管理无序和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含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开挖的剩余砂石、水利建设工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以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处置的非法开采、销售的砂石等资源。

三、管理机制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20年处置经营权评估后按规定和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

(一)统一经营管理单位。

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由公开出让取得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经营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上述剩余砂石资源。

(二)统一砂石堆放、加工场地。

为保护资源环境,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应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单位,在各自职责管理范围内科学规划、统筹设置集中砂石和土分离堆放场地作为砂石储存、加工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环评、投资等相关手续。因场地原因不能进入统一场地加工的,可委托就近有合法审批手续、加工能力强的加工点加工或就地加工,但不得委托加工点变卖砂石。对县域内现存弃渣场(高速、高铁建设及其它建设工程弃渣场)附近无合法加工点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设置临时加工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按相关要求与原用地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加工结束后按要求完成复耕复绿及生态修复。

(三)统一处置程序。

1. 事前评估。在建设项目动工或平整场地前,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对拟供应宗地红线内是否产生剩余砂石进行初步评估,经初步评估有剩余砂石的,由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及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技术指导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审查,方案内容需包含工程建设周期、开挖面积及标高、土石方总量、土石比、项目自用砂石量、剩余砂石量等。

2. 事前约定。宗地出让前或工程项目建设前的场地平整涉及剩余砂石开发利用的,应由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或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因特殊原因由项目建设业主自行场地平整建设的,项目建设业主必须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审查,能够精确计算项目自用砂石量,有剩余砂石的,应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剩余砂石接管协议》。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将“受让方在竞得土地后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的义务”纳入土地出让公告一并对外公示,受让方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作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义务的书面承诺函;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前,拟用地单位应作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义务的书面承诺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剩余砂石接管协议》,明确施工过程中开采的剩余砂石必须交由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管理。

(四)已开工建设工程砂石管理。

全面开展已开工建设项目清理,对于正在建设且有砂石资源的(含平整场地已结束及高速、高铁弃渣场石料)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剩余砂石管理。

(五)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用于其它项目建设的废弃物(包括且不限于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以及其它废弃物),不适用于本实施意见。该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废弃物产生者负责处置。

四、保障措施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落实本实施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并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依法及时查处建设工程砂石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拟选砂石堆放(加工)场地的用地审批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并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非法运输行为;监督管理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衔接有关单位和企业对有可再利用价值的剩余砂石弃渣场整体移交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

县水利局:负责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并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清理上岸砂石非法倒卖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拟选砂石加工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县林业局:加强林草地砂石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草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非法采石、采砂、采土行为;协助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拟选砂石堆放(加工)场地的用地审批工作。

县城管局:按职能职责监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开挖剩余砂石非法外运、倾倒等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开展建设工程砂石非法交易、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综合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加工点,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各自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禁止项目私自销售剩余砂石;负责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对违法利用、销售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资源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的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及砂石资源接管、处置经营等工作,加强拟动工建设项目的报备情况监管,对管理期间发现的违法处置建设工程开挖砂石资源行为及时向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配合力度。各级各单位要站在保护国有资产、增加地方财税收入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合力促进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利用产业健康发展。要加大配合支持力度,在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等方面把握好政策门槛,在方案审查、环保措施落实等方面大力支持,确保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利用顺利实施。

(二)提高资源收益。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在剩余砂石的处置经营中,要注重生态环保和安全管理,在满足县内砂石市场需求的同时,及时了解其它新型建材的需求,努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严厉打击砂石私运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剩余砂石。建设工程开挖剩余砂石除按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储存或处置外,一律不得外运出场。

六、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和主体责任,加强协作联动和沟通。凡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恶劣影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建设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将砂石抵扣工程施工费用的,根据测算的销售量,按照市场价采取补缴收益方式处置。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剩余砂石是指在彭水县域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基建工期内按照设施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在本工程范围内挖填方自平衡和满足自用后,移交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砂石。

(二)本实施意见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