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县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县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页。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县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页是指县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在县政府网站上开设的网页。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是县政府网站协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页和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专题栏目的运维管理。
第四条 县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和电信部门是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中文域名和党政机关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开设与关停
第五条 县政府应开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县级部门及乡镇原则上不开设网站,相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页上发布。
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需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政府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政府网站域名,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市委网信办报备。
第八条 政府网站关停、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门户网站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主办单位要及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网站功能
第九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解读回应,对涉及本县、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县、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在政府网站上建立“政策咨询问答库”,对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疫情、投资等各类高频率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文字等形式予以解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简称政策性文件)全部进行解读,并按时限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政府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协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主办单位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政府网站应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防护,并做好安全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等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购买第三方网络监测服务,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网站运维人员负责收集当日网络安全信息,加强对各类突发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收集、分析、判断。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各协办单位,各协办单位对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网信办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网信办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并在县委网信办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网信办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网站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通过购买第三方运维服务、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加强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经核实后,由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电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十九条 从事政府网站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更换具体工作人员时,应做好账号密码及其他管理设备交接工作。工作人员不得在公用设备上登录重庆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重庆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线发布信息,用户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并根据权限进行操作。对本单位的政府网站用户账号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应严格保护并定期修改,不得随意泄露密码或未经批准将密码告知他人。不同用户的用户账号彼此之间不得随意借用,因用户账号的操作而造成相关后果,均由拥有该用户账号的用户负责。如果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而不继续使用用户账号时,应及时注销用户账号。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不得违法违规获取或超过服务需求获取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要结合上级要求以及本县实际,适时优化调整栏目设计,不断优化完善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三审三校” (即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坚持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坚决杜绝信息发布存在严重表述错误、泄密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协办单位应当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及时补充报备,变动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工作不断档。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建立以岗代训交流机制,各单位每年自愿推荐1-2名人员到县政府办公室上挂学习。不断提升网站管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运维、技术运维等保测评、学习培训等经费需要,县财政部门要支持主办单位将县政府网站管理经费足额纳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协办单位每月应按照政府网站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进行1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整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将对各协办单位网页以及相关专题专栏进行监测和抽查,按季度重点通报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对县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等方面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将政府网站管理、运维情况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和部门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的网页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