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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MB185872X5/202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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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 标题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 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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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91440元、41256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41856元、34956元、31968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24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比例,同步调整我市2024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783(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9440),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856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66;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442

(四)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提至每人每年23821。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325

2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20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17697;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给予的120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10428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48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10584

参战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10584

参试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00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8772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720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48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区县两级财政资金按原有机制承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兑现抚恤优待补助金。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优抚数据真实和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