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及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经调查核实,现将认定为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26个矿山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彭水县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矿山情况统计表
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