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梓府发〔2021〕5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乔梓乡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1年政策性农业、畜牧业
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稳面积、稳政策、稳产量,降低养殖场户经济损失,增强农业、畜牧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助推乡村振兴。2021年继续推进农业、畜牧业灾害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现将2021年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是民生工程项目,各村要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参保数量,切实提高农业、畜牧业保险保障能力,有效的推进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村由村“两委”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切实把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落实到村组、到地块,让农业、畜牧业生产得到保障,农民得到实惠。
三、任务分解。2021年乔梓乡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玉米1000亩、水稻1000亩、油菜200亩、马铃薯200亩、红薯150亩、前胡500亩、天冬100亩;2021年乔梓乡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计划:能繁母猪50头、育肥猪300头、山羊400只、肉牛100头。结合各村农业、畜牧业生产实际情况,已将今年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任务划分到各村(详见附表),各村要采取以大户为抓手、向周边农户辐射的方式,将保险任务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四、工作要求。各村要结合任务情况将任务分解到村组,按照时间节点将参保花名册上传至承办保险公司,同时完成参保花名册农户签字工作。平安财险公司具体负责我乡。
附件1:乔梓乡2021年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种植业)任务分解表
附件2:彭水自治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畜牧业保险方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乔梓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乔梓乡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
附件1
乔梓乡2021年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任务分解表(单位:亩)
序号 |
乡镇(街道) |
马铃薯 |
水稻 |
玉米 |
油菜 |
前胡 |
天冬 |
红薯 |
1 |
金光村 |
40 |
100 |
200 |
40 |
100 |
0 |
30 |
2 |
合心村 |
40 |
200 |
200 |
40 |
100 |
0 |
30 |
3 |
高龙村 |
40 |
200 |
200 |
40 |
100 |
0 |
30 |
4 |
水花村 |
40 |
300 |
200 |
40 |
100 |
100 |
30 |
5 |
长寿村 |
40 |
200 |
200 |
40 |
100 |
0 |
30 |
合计 |
|
200 |
1000 |
1000 |
200 |
500 |
1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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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梓乡2021年政策性畜牧业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能繁母猪(头) |
育肥猪(头) |
山羊(只) |
肉牛(头) |
1 |
金光村 |
10 |
60 |
80 |
20 |
2 |
合心村 |
10 |
60 |
80 |
20 |
3 |
高龙村 |
10 |
60 |
80 |
20 |
4 |
水花村 |
10 |
60 |
80 |
20 |
5 |
长寿村 |
10 |
60 |
80 |
20 |
合计 |
|
50 |
300 |
4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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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
水稻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1、水稻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2、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玉米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1、玉米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定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吐丝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马铃薯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马铃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油菜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油菜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5%,保费30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六、保险理赔
1、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中药材保险(特色)方案
前胡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前胡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前胡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2、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前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前胡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前胡约定按每亩7000 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1200 元/亩,费率5%,保费60元/亩。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为70%,农户自缴30%。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前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赔偿标准
苗 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生长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收获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天冬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天冬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天冬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2、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天冬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天冬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天冬约定按每亩2500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10000 元/亩,费率5%,保费500/亩。 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为70%,农户自缴30%。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天冬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赔偿标准
苗 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生长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收获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红薯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红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红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红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红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红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2)病虫害。
四、保险期限
自保险红薯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
每亩红薯保险金额为600元。
六、保险费率:6%
每亩红薯保费36元。
七、赔偿处理
1、赔付约定
(1)起赔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红薯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
(2)不同生长阶段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赔偿计算
(1)保险红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八、保费交付比例
县级财政70%,企业、合作社(农户)自缴30%。
彭水自治县2021年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方案
本方案仅适用于政府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畜牧业保险品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保费补贴型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肉牛、山羊、育肥猪、生猪收益等品种。
(一)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2000元,费率6%,保费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元(50%)、市财政补贴(脱贫户25%即30元、非脱贫户20%即24元)、县财政补贴12元(10%)、农户自缴(脱贫户15%即18元、非脱贫户20%即24元)。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①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②投保时能繁母猪需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③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④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⑤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①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②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③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③山体滑坡、泥石流;
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除第五条规定发政府扑杀的其他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二)育肥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24元(40%)、县财政补贴(脱贫户45%即27元、非脱贫户40%即24元)、农户自缴(脱贫户15%即9元、非脱贫户20%即12元)。
2.投保条件。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①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②投保时育肥猪体重7公斤(含)以上;
③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育肥猪经畜牧防疫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⑥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②赔付标准:7-20kg赔50元;20-30kg赔300元;30-40kg赔400元;40-50kg赔500元;50-60kg赔600元;60-70kg赔700元;70-80kg赔800元;80kg以上赔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⑤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政府强制扑杀;
⑥体重在7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半年
(三)山羊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只肉羊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7%,保费35元,其中县财政补贴28元(80%)、农户自缴7元(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羊”):
①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②投保时肉羊年龄在3月龄以上(含);
③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⑥肉羊经畜牧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⑦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④赔付标准:15-20kg赔200元;20-30kg赔300元;30-35kg赔400元;35kg以上赔500元。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战争、军事行动;
③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④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⑤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肉羊死亡。
⑥保险肉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⑦保险肉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四)肉牛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费率6%,保费300元,其中:县财政补贴80%即240元、农户自缴20%即60元。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①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②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1月龄以上(含);
③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⑥肉牛经畜牧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④理赔标准:30--50公斤赔偿1000元,50---100公斤赔偿2000元,100---150公斤赔偿3000元,150---200公斤赔偿4000元,200公斤以上5000元。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含同群牛);
②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保险期限:一年
(五)生猪收益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为1400元,费率5.5%,保费77元,其中市财政补贴30.8元(40%)、县财政补贴23.1元(30%)、农户自缴23.1元(30%)。
2.投保条件。年存栏不低于200头生猪的养殖户,同时该养殖单元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划和环保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处理设施,参保生猪须为断奶后的健康生猪,按照业主自愿原则进行投保,投保须全场生猪均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②保险育肥猪出栏并成功出售的,当约定的理赔周期内平均猪肉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7元时,视为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差价。
③理赔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具体可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理赔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单载明为准。
④2%以内死亡的生猪按育肥猪赔付标准赔偿。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⑤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捕杀;
⑥体重在7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6.赔偿参照数据:生猪平均市场价格以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内生猪市场价格的平均数确定。生猪市场价格发布网站为重庆农业农村信息网(http://www.cqagri.gov.cn/)。公布的对应重庆农产品及农资价格周报为准。
(六)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险种的理赔制度,保证理赔各个环节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种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保险公司接到参保户出险报案后,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赔付。
1.报案方式
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安诚保险负责承保的投保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分别直接拨打95518(人保财险)、95511(平安保险)、95544(安诚保险)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标志牌,标志牌应包括户主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投保数量等内容;
(3)现场查勘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标的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七)鉴定证明
养殖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标的的死亡,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疾病、疫病造成死亡的,需出具畜牧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县发改局、统计局配合畜牧业部门提供养殖产品交易价格信息;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病死或死亡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对因疫病死亡的,必须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畜、死畜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