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城乡建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住房城乡建委加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县住房城乡建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
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收集和上报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统筹推进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景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全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涉及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运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工作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十)负责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一)执行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十二)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二十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指导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参与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
(二十七)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推广行业先进方法和技术,参与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九)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