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住房城乡建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收集和上报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统筹推进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景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全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涉及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运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工作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负责“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帮扶等其他扶贫任务。
(二十一)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县房屋管理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城乡建委,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信访、人事、机构编制、群团、统计、内部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牵头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维护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维护、住房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承担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建设项目许可,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许可,区、县级疏散基地建设项目许可,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许可,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四级资质核准,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不含铁路、通信、水利水电、公路、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公路、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特种工种资质)等行政审批。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听证。指导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三)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村镇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拟订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帮扶等其他扶贫任务。
(四)建筑业管理科。拟订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统筹指导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安全、质量、造价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收集和上报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承担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智能建造,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订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拟订城镇排水政策、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建立实施项目储备制度。承担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六)房屋管理科。拟订住房保障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监督管理住房补贴发放。指导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承担全县房改售房资金监管职责。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统筹实施。拟订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负责城区征收项目备案。统筹推进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科。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城市传统风貌的保护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
第五条县住房城乡建委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蟠龙路999号公安大楼2号楼3楼315办公室
办公电话:023-78448095
办公传真:023-78492008
单位负责人:李素芳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